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0 10:30:12   访问次数:574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为保证师生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上海市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南》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所有学院(中心)、研究所(本办法中简称各单位)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实验动植物及病原微生物等的实验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应规范管理、强化责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安全环保意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与应急预案

各单位需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生考试档案由各单位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师生员工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学院(中心)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在校安全生产办公室统一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日常管理责任。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的业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2、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落实相关要求,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3、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场所的安全环保工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环保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督促安全环保隐患的整改。

    4、与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共同行使安全环保奖励和处罚的职能。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研究所正职领导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学校签署《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2、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队伍,每间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作为安全环保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工作。落实至少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员(简称安全员)。

3、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配合学校职能部门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核,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4、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5、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环保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6、对新开设的教学和科研实验进行危险性实验风险评估,确保实验安全性。

7、学院落实与每间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人签订《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

8、负责涉及实验室其他安全环保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员(安全员)协助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做好相关安全工作,原则上一般应由实验室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本单位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相关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环保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环保隐患。

2、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环保要求,协助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监督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危险性气瓶、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废弃物、废弃化学品的安全存放与处置,并建立危险性物品使用管理台帐。

3、协助相关老师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和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4、安全员负责与使用实验室的教师签订《实验室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十一条  课题组组长或指导导师或实验教辅人员为所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1、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包括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大型设备简介、应急预案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2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水、电、燃气、蒸汽、门、窗等设施的每日检查,建立值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3、负责本室安全环保及设备物资保管和室内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

4负责使用本实验室学生的准入、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督促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告知其对实验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5、指导导师应负责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实验活动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指导的学生遵守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导师负责与其指导的研究生签订《实验室安全使用承诺书》。

6、指导导师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7、科研实验室需按照教育部制订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里的内容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应让具备专业资质或能力的部门或人员实施,并验收确认后使用。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气源、火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严禁把多个大功率电器接在同一个移动插座上,严禁将多个移动插座串联。

3、原则上除使用电冰箱外,实验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需要上报负责此房间和设备的教师,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确认后,采取规范、可靠的安全保护方案或值守措施。人一旦离开应及时切断电源和水源。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学校各部门要特别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要实行严格监管,对本单位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存放、处置等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一般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对一般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一般化学品存储与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一般化学品的存放、处置等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一般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存放和废弃物处置的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动植物,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生物实验。

2、各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3、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2、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接近。实验工作人员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车等仪器设备,具体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维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要有记录,以确保安全运行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停用,进行维修确认安全后方可再次启用。确实无法维修的设备应贴上封条,按照学校报废制度进行申报。

2对于仪器设备的操作要完全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实验时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3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大型精密仪器必须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专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专管人员要建立与完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应注意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水、停电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装置防雷设施以保证雷雨天气时仪器设备的安全;遇极端恶劣天气不适宜开机时,应停止仪器设备的使用。

5、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储藏易燃、易爆、易挥发、低沸点或强腐蚀等化学品;所有冰箱禁止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品和私人物品。烘箱、冰箱、电炉等电器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化学危险品及易燃物。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不准离开。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相应措施,抑制事故扩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1承担涉密项目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 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2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学校相关保密主管部门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二十条  实验室通用综合安全管理

1、相关单位在申报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时,须提交安全可行性预案,经各单位安全员、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立项;缺乏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特殊资质等条件,不予立项。

2、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在获得学校基建处的批准后,方能开展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的设计与施工。

3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化学危险品、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必须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相关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两人在场。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1、各单位应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配置足量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

2、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1、实验室门口应统一放置具有实验室信息的告示板,含有实验室名称、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实验室内涉及的危险品类别如钢瓶等。

2、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

3、实验结束后,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需清理好实验台、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按照学校相关危险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及时处置。

4、实验室严禁使用非实验需求的生活类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等)。确因实验或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须经本单位安全环保分管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停电或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用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储存食品、饮料等;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6、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私配。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7、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应根据各实验室特点和实验环境,做好与实验内容相匹配的个人防护措施。具体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细则并上墙,由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检查。

8、对实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时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炸或人身伤害等危险事故的危险性实验,所使用的设备、化学品及其实验程序等必须经指导老师检查,确认安全和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二十三条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1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2、学校和各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然后向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递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调查认定结果,由学校依照学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接受批评教育后,须重新参加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核通过方可进入实验室。学校视情节轻重,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伤害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1、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2、由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考核工作,并对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对于安全督导检查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对于两次责令整改未能加以重视,并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整改完成,学校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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